房屋轉讓與戶口遷移法律規定
我國關于房屋轉讓而產生的戶口遷移問題方面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政策規定很少,主要如下:
(1)1958年1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規定: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第十條規定: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2)2008年2月15日,《房屋登記辦法》第三條規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的房屋登記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登記工作。
第四條規定:房屋登記,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辦理。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機構,是指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負責房屋登記工作的機構。
(3)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 [2003]25號民事法律適用的規定是:對于二手房買賣糾紛,如果當事人以賣方違約為由,要求賣方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可以作為民事案件處理;買方要求賣方實際履行約定的,將戶口遷出并將自己的戶口遷入的,法院可以告知該當事人,違約損害賠償可以作為民事案件受理,但戶口遷移問題屬于行政管理問題,不屬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法院也無權作出此類民事判決,故該請求判決繼續履行的主張屬于依照法律規定法院不能強制當事人繼續履行的事項。當事人堅持遷移戶口主張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4) 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自行成交版)第十條權屬轉移登記規定: 出賣人應當在該房屋所有權轉移之日起_______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戶籍管理機關辦理完成原有戶口遷出手續。如因出賣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將與本房屋相關的戶口遷出的,應當向買受人支付______________元的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___日未遷出的,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出賣人應當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萬分之_____的違約金。
由于可見,我國對于房屋權屬管理和戶籍管理是相互分離的,房屋權屬管理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戶籍管理則由公安部門負責,現有的戶籍管理規定并未對因房屋轉讓而產生的戶口遷移問題進行針對性規定,導致了制度性漏洞,法律上的真空;同時戶口遷移問題屬于行政管理問題,不屬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法院無權直接對戶口遷移作出民事判決,更無權進行強制執行;最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的規定,由于戶口遷移采取自愿原則,購房者甚至是公安機關也無權要求出賣人將戶口遷移出房屋。
針對目前出賣人未將戶口遷出房屋引發糾紛日益增多的現象,有的地方政府專門制定了相關的解決措施。比如昆明市人民政府《關于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明確指出,“二手房在上市交易時,原房屋所有權人及家屬的戶籍關系應當遷出”,昆明市公安局從2008年9月1日起,對于原房屋所有權人及家屬仍未遷出的戶口,將進行統一管理,把這些“遺留”戶口遷到公安機關統一設置的臨時代管集體戶里,以保證新房主能成功落戶,比如江西省公安廳2008年12月起至2009年2月上旬,在全省范圍內開展戶口整頓工作,進一步規范戶口登記和居民身份證辦理。對于因購買二手房需辦理入戶,而原房東戶口未遷出的,公安機關將動員原房東盡快把戶口遷出,原房東戶口一時遷不出的,公安機關將無條件辦理新房東在所購房屋門牌號處落戶。
但是,上述規定沒有上升到地方法規的立法程度,并且不具有普遍性,總體上,在大部分地區,如果出賣人未主動將戶口遷移出房屋的話,購房者是很難將戶口遷入房屋的,因此,對于二手房買賣的戶口問題最終還是需要由買賣雙方在購房合同作出詳細的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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