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劃撥土地上房屋的轉讓的相關規定
從我國的法律規定來看,房地產是房產和地產的有機結合,二者形成一個整體,當房屋所有權轉移時,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并轉移;反之,在土地使用權轉移時,地上的房屋所有權也應隨之轉移。《物權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如果合同目的是對房屋進行交易,則地隨房走。《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建筑物所有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它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轉讓。”
從上述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看出,房屋買賣行為除了要遵守合同法外,還必須遵守土地管理及房地產方面的法律法規。也就是說判斷或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除了按一般買賣合同的標準來判斷或認定外,還要看是否違反了土地使用權轉讓方面的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副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由于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特殊性,決定了其在轉讓時必須有特別的規定。
違反國家關于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強制性規定,應屬于無效合同,由于合同的無效,也直接導致了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況以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該條例的第四十四條規定是一種強制性規定,如果訴爭房屋的土地使用權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轉讓條件,也就是違反了該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屬于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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