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前后,仙居的李某夫婦先后向應先生、陳先生等8人借款1200多萬元,用于酒店經營。到了2011年7月,李某因經營失敗無法償還,后經法院對酒店進行拍賣,應先生、陳先生等人按各自債權5.38%的比例受償。
債權人的大部分錢都打了水漂,自然不樂意。前不久,應先生通過特殊渠道查詢,得知李某夫妻早在2011年1月,就將自己的3間房屋,以每間38萬元、共 114萬元的價格賣給了趙某夫婦。“當時的市場價至少500萬元,這個價格明顯有惡意串通嫌疑,嚴重損害了我們的合法權益。”應某、陳先生等8名債權人憤憤不平。于是,他們將李某夫婦和趙某夫婦告上了仙居法院,請求法院撤銷雙方的房屋轉讓斷契。
對于外界懷疑的不正常成交價,趙某夫婦庭審時這樣解釋:“房產的實際交易價格是543萬元,為避稅才寫了114萬元,不存在低價交易。”“交易房屋款分成三個部分,一個是李某向我借款400萬元的部分折抵房價,一個是償還該房產抵押的銀行貸款141萬,還有現金給付82萬元。”趙某對房款交付方式進行了說明,并出示借條、匯款憑證等相關證據。
2月9日,法院依法駁回了8名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本案爭議焦點是被告的房屋斷契是否構成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辦案法官表示,最高法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19條規定,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70%以上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本案中,雖然房產登記顯示的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但現實中交付的方式多樣,只要符合雙方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均系有效交付。經查,被告趙某夫婦通過現金、代付、折抵方式,實際交付價格為每間181萬元,3間共計543萬元,并不違反法律規定,為有效交付方式。
因此,法院認定該房屋買賣關系合法有效。而對于被告在房管處登記的交易價格低于實際價格的行為,應由相關行政機關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