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主要介紹房屋、房屋贈與協議書和孫女起訴祖父母履行房屋贈與協議等一系列相關內容。
張小姐的父親張先生與母親郭女士于 2004 年 2 月登記離婚,張小姐由其母親獨自撫養。 2006 年 10 月,張小姐的祖父母與張小姐及其母親簽訂協議書 1 份,祖父母承諾將農村宅基地房屋三上三下中東面樓下兩間、樓上兩間及圍墻內場地產權贈與孫女張小姐,并言明在張小姐在成年前不得將上述房屋出賣或出租。今年 6 月,張小姐以祖父母未履行協議為由訴到法院,要求確認上述房屋產權歸己所有。
張小姐訴稱,其父張先生因有外遇,故于與其母離婚,雙方曾簽訂協議書 1 份,父親承諾家中住房兩上兩下歸自己及其母所有,以作為對其及母親的傷害補償。當時,由于政策原因不能將宅基地使用權更名,祖父母遂又于 2006 年 10 月與自己及其母親簽訂了 1 份贈與協議書,言明三上三下房子東面樓下兩間、樓上兩間及圍墻內場地產權贈與自己。現因祖父母不愿按上述協議履行,而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贈與的房產權歸自己所有。。
法院對這起所有權確認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依法可以撤銷贈與,本案張小姐并未實際占有祖父母贈與的房產,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對孫女張小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律師點評: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除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消贈與外,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是可以撤銷贈與
本案中,雖然張小姐的祖父母與張小姐及其母親簽訂了房屋贈與協議,但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隨時撤銷贈與,現張小姐的祖父母明確表示撤銷贈與,故對張小姐要求確認訟爭三上三下房屋中東面樓下兩間、樓上兩間及圍墻內場地產權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規鏈接: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