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確定主體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四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先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只有在被征收人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才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
因此,如果房屋征收部門直接指定某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房屋進行評估的話,屬于程序違法,可以提出異議。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或者確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并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值得注意的是,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是不可以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受托的房屋征收評估業務的。
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要評估獨立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干預房屋征收評估、鑒定活動。與房屋征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三、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正確適用評估方法
主要的評估方法包括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及假設開發法等,因此需要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決定采用哪一種或多種方法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規定,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有交易的,應當選用市場法評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類似房地產有經濟收益的,應當選用收益法評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應當選用假設開發法評估。
四、對評估報告或評估結果不服的救濟途徑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可知,如果對評估報告有疑問,可以要求作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作出解釋和說明。如果對評估結果有異議,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攜帶書面復核評估申請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
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該機構應同樣需要當書面告知。如果對該復核結果有異議,一定要在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如果對補償仍有異議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如果對補償決定還是不服的話,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