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婆婆因媳婦鬧離婚欲索回房產 見到兒子媳婦離婚,周老太后悔當初的房屋贈與行為。由于不存在法律規定的撤銷贈與合同的3種情形,日前,周老太的訴請被閔行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周老太雖主張兒子媳婦接受贈與的另一項義務為贍養自己,然其未提供相關證據,故難以采信
七旬婆婆因媳婦鬧離婚欲索回房產
見到兒子媳婦離婚,周老太后悔當初的房屋贈與行為。由于不存在法律規定的撤銷贈與合同的3種情形,日前,周老太的訴請被閔行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周老太雖主張兒子媳婦接受贈與的另一項義務為贍養自己,然其未提供相關證據,故難以采信。
見到兒子媳婦離婚,周老太后悔當初的房屋贈與行為。稱他們離婚后,所承諾的贍養義務無法履行,故訴至法庭,要求撤銷房產贈與合同。由于不存在法律規定的撤銷贈與合同的3種情形,日前,周老太的訴請被閔行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
后悔當初的贈與
周老太與兒子馬先生和媳婦宋女士住在一起。為表示親情,周老太決意將自己名下的這套房屋贈與兒子媳婦。去年9月25日,3人簽訂贈與合同,主要內容是,周老太系馬先生的母親,宋女士是馬先生的的愛人。為避免糾紛,現周老太將擁有的坐落在吳寶路上的一套產權房自愿贈與兒子媳婦所有,但周老太保留對上述房屋的永久居住權。馬先生夫妻愿意接受上述贈與,并同意周老太的永久居住權。之后,該贈與合同經3人簽名后,申請公證。去年10月10日,閔行公證處對上述贈與合同出具了公證書。然而,好景不長,周老太越來越覺得兒子媳婦之間的隔閡,后來終于知道宋女士已于今年2月正式提起離婚訴請。在這樣的情況下,周老太感覺房產將會旁落,便以兒子媳婦正在鬧離婚,無法履行贍養義務為由,將馬先生和宋女士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贈與合同,確認以上房產歸自己所有。周老太稱,當時除簽訂贈與合同外,還簽過贍養合同,故在無后顧之憂的前提下,將自己的房產過戶給他們。
兒子同意媳反對
被母親告上法庭的馬先生絕對站在母親一邊,稱宋女士已提出了離婚的訴請,確已無法履行贍養周老太的義務,所以同意訴訟請求。
而宋女士則是另外一種聲音。稱雙方間僅簽訂過一份贈與合同,未簽訂過贍養合同。因為和馬先生經常爭吵的原因。所以搬出了系爭房屋并提出離婚,但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本人認為與丈夫還是可以再溝通的。況且,自己對周老太一直在盡贍養義務。現在,因為自己身體不好,無法照顧周老太。另外,周老太一直居住在系爭房屋內,居住權未受影響。總之,自己已盡到相應的義務,故不同意訴訟請求。
撤銷訴請無依據
法院認為,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本案中,周老太與馬先生和宋女士簽訂的贈與合同經過公證,且權利亦已轉移。只有當受贈的馬先生和宋女士存在法律規定的 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和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等3種情形時,贈與人周老太才可以撤銷上述贈與合同。周老太雖主張兒子媳婦接受贈與的另一項義務為贍養自己,然其未提供相關證據,故難以采信。據贈與合同,馬先生和宋女士的義務為保證周老太對贈與房屋的永久居住權,而周老太現一直居住在贈與房屋內,且周老太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兒子媳婦存在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故其訴請于法無據,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