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大法學院副教授、浙江眾信律師事務所律師蔣萬來博士后認為,交房糾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較常見的是,因房屋質量與說明和承諾不符而發生的。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開發商的廣告說明與承諾應視為出賣人向買受人發出的要約,購房者在簽訂合同之前或者支付定金之前
寧大法學院副教授、浙江眾信律師事務所律師蔣萬來博士后認為,交房糾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較常見的是,因房屋質量與說明和承諾不符而發生的。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開發商的廣告說明與承諾應視為出賣人向買受人發出的要約,購房者在簽訂合同之前或者支付定金之前,可以要求開發商將廣告內容包含在預售合同之內,關于未來景觀的效果圖和文字、配套設施和房屋質量承諾等可以作為合同的附件。但是由于目前商品房買賣合同基本上是為開發商提供的格式合同,開發商處于強勢地位,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中的一些具體的承諾很有可能沒有訂入買賣合同中,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專門規定,這些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當開發商逾期交房時,購房者首先要看開發商是否存在免責事由,如果開發商是因為不可抗力或者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而造成房屋的逾期交付,并及時履行了告知義務,可以不承擔逾期交房的責任,反之,開發商仍然要承擔違約責任。購房者可以請求開發商繼續履行合同,并要求出賣人負違約損害賠償責任,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其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受影響。當開發商交付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房,開發商應負瑕疵擔保責任,購房者有權要求開發商進行修復,或者自行修復,費用由開發商支付;如果商品房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目的,購房者可以拒絕接受或者解除合同。購房者解除合同的,其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