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具備使用條件后,開發商將房屋交付于購房者,對于購房者來說就意味著收房。與一般的商品買賣相比,房屋的交付更為復雜,因為它涉及到兩方面的關系,一方面是房屋買賣合同的履行,另一方面是物業管理合同的建立。示范合同第十一條專門對房屋的交接做了規定,本文就
房屋具備使用條件后,開發商將房屋交付于購房者,對于購房者來說就意味著收房。與一般的商品買賣相比,房屋的交付更為復雜,因為它涉及到兩方面的關系,一方面是房屋買賣合同的履行,另一方面是物業管理合同的建立。示范合同第十一條專門對房屋的交接做了規定,本文就其中的幾個主要問題進行講解。
交房一般程序
1.開發商發出收房通知。收房通知中包括收房的時間、須交納的費用、未按時收房的處理等。通知的形式有電話、傳真、信件等。穩妥起見,開發商在用電話、傳真等方式通知之外,最好能同時使用掛號信件的方式,否則,很難證明自己已向購房者發出收房通知,有可能造成承擔延期交房責任的不利后果。
2.購房者交納有關費用。如房屋價款結算、物業費、公共維修基金等。
3.驗房。購房者對房屋進行驗收,看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對發現的質量問題向開發商提出,開發商進行整改,修理后再由購房者驗房。
4.購房者接收房屋。房屋驗收合格后,開發商將鑰匙交給購房者。一般而言,鑰匙的交付是房屋交接的主要標志。除了所有權(所有權轉移時間以管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的時間為準)外,關于房屋的一切權利都從鑰匙交付時由購房者來行使了。當然,風險也從此時由購房者來承擔了(比如房屋交付后出現火災、地震等造成房屋滅失的風險)。
如何收房
對于如何來收房的問題,很多購房者的思路不是很清晰。實際上,收房時主要有三個問題。
1.審查有關證件。作為購房者,應首先審查房屋是否具備交房條件。關于交房條件,在合同的第八條有明確約定,從北京來看,一般合同約定以該房屋取得北京市建設工程竣工備案表作為交房的前提條件。按照今年12月1日實施的《北京市城市房屋轉讓管理辦法》的規定,竣工備案表更成為開發商交房的法定條件。如果沒有竣工備案表,作為購房者一般可以拒絕收房。
此外,購房者還要審查幾個證件,包括:住宅質量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房屋面積實測表等。
2.審查房屋的質量。驗房主要是看房屋是否與合同約定一致,包括戶型、朝向、尺寸、結構等。如果這些方面發生變化,則購房者可以要求退房。此外,很重要的工作就是審查房屋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如果有質量問題,應要求開發商進行修理,待修理后再重新驗房。
3.審查交房費用。交房時涉及到一系列的費用。
房屋價款結算。對于期房而言,合同價款是依據房屋預測面積計算的,等房屋竣工后,實測面積肯定會有所差異,雙方根據面積差異來結算房款。
物業管理費用。作為異產毗鄰房產,實行的是強制性的物業管理制度。購房者在接收房屋后,無論是否入住,就開始享受到前期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因此在收房時就須交納物業管理費。按照北京現行規定,物業管理企業一次最多可收取一年的物業費。
公共維修基金。公共維修基金是為房屋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進行大、中修而準備的基金,按照房款的2%交納,可以交給開發商,也可以直接去房管局小區辦交納。
案例分析
開發商以費用為由拒絕交房怎么辦?
曾經出現過這樣的案例,某小區業主在收房時按照開發商的要求被迫交納了天然氣初裝費,事后又以收費無法律依據為由要求開發商退款,法院卻以業主自愿(因為業主無法證明是被迫而為)交納未違反法律為由判業主敗訴。這個案例說明,購房者在收房時對所交費用應進行審查,對于不該交納的費用應拒絕交納。
開發商收取的費用名目不同,購房者應根據情況予以處理。對于房款和物業管理費用,應在收房時交納;對于契稅和公共維修基金,開發商可以代收,但不能以此作為交房的條件,否則,就構成延期交房;對于天然氣初裝費,則無法律依據和合同依據,開發商不應收取,購房者可以拒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