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房產遭遇繼承,情況往往十分復雜。清官難斷家務事,有親情在里面攪和,分房更成了件難事。這時候,就需要法律出場了。
當房產遭遇繼承,情況往往十分復雜。清官難斷家務事,有親情在里面攪和,分房更成了件難事。這時候,就需要法律出場了。讓我們通過以下幾個案例,了解了解這方面的法律規定——
案例1 動遷補償惹糾紛
張大爺一直和兒子一家住在平房里,兩個女兒早已成家住在別處。2007年,張大爺住了大半輩子的棚戶區終于動遷了,辦理動遷手續的事都是與他同住的兒子去跑的。最終,動遷辦確定安置人口為4口人,平房動遷應得補償款24萬元。不久,張大爺的兒子又添2萬元錢,以張大爺的名義與一二手房房主簽了買房合同,但在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時,在產權人一欄填上了自己的名字。
不久后,張大爺突發腦溢血去世。張大爺的兩個女兒認為,平房動遷的補償款里有四分之一是父親的遺產,就應當由三個子女平分,不能只給一人。協商不成,三兄妹走上了法庭。
法院最終判決,屬于張大爺的那6萬元動遷補償款確實是他的遺產。有法定繼承資格的,是張大爺的三個兒女。不過,因為張大爺的兒子確實在老人生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可以適當多分。張大爺兒子得3萬元,張大爺的兩個女兒各得1.5萬元。
說法:法定繼承不等于平分
法定繼承是指在沒有遺贈扶養協議和遺囑或者在遺贈扶養協議和遺囑無效的情況下,繼承人根據法律確定的繼承人范圍、繼承順序以及遺產分配的原則,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方式。根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法定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父母、子女。但是,法定繼承并不等于平分,法律規定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可以適當多分。
這類案例在現實生活中是比較常見的,要避免這類問題的發生,一方面被繼承人可以在生前立下遺囑,指明遺產分割的方式;另一方面,繼承人在繼承過程中應當遵守遺囑和法律,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進行遺產繼承,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避免糾紛的發生。
案例2 寄養的孩子分房產
朱永福年幼時,母親就去世了,父親把他送到農村親戚家寄養。朱永福快成年了,才回到父親身邊一起生活。朱永福結婚后,父親才又成了家。嫁過來的繼母有兩個兒子,都已經結婚另過。2006年,老父親去世,留下一處房產,生前并沒有留下遺囑。
對于這處房產,繼母和兩個兒子認為朱永福是被農村親戚收養的小孩,根本沒有繼承權。朱永福很是氣憤,于是把繼母告到了法院,要求得到自己應得的繼承份額。
法院最終確認,朱永福雖然小時候在農村親戚家長大,但只是寄養,并非收養,所以他與父親的父子關系還存在,有權繼承父親的遺產。另外,法院還認定,朱永福父親與繼母結婚時,繼母的兒子都已成年,也并未與他們共同生活,沒有撫養關系,所以不享有繼承權。朱永福應當與繼母兩人平分朱永福父親留下的房產。
說法:收養和寄養不一樣
《繼承法》規定:自然人可以基于以下三種原因而取得繼承權:因婚姻關系而取得,婚姻法、繼承法均有明確規定,配偶之間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并且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因血緣關系而取得,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間相互享有繼承權;因撫養、贍養關系而取得,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以及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間有繼承權;喪偶的兒媳對公、婆,喪偶的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足以改變親子法律關系的,是收養而非寄養。收養關系的成立是有嚴格的成立要件和法定程序的,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進行審理登記,登記后才能生效。收養關系成立,使被收養人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關系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被收養人不再有權利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當然《繼承法》也做了除外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有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遺產。朱永福只是被寄養,而非收養,所以他依然有權繼承遺產。
案例3 贍養老人不能獨吞房子
2007年,焦大娘去世后,她女兒一紙訴狀將弟弟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法繼承老人留下的位于市區的兩套房屋。這兩套房屋是焦大娘和兒子動遷安置所得的房屋。1993年焦大娘和兒子與房屋所在地的自建公助籌建辦公室簽訂房屋改造協議書,取得了該處房屋的產權,產權登記在焦大娘名下。老人過世后,女兒認為,老人沒留遺囑,她應當按照法定繼承得到其中一處房屋。兒子卻認為,姐姐沒有盡到贍養老人的義務。作為家中惟一的兒子,他主動承擔起照顧老人衣食起居的工作,老人住院的醫療費用及辦喪事的費用都由他承擔。因此,姐姐沒有資格提繼承遺產的事。
法院最終判決焦大娘留下的兩套房屋由兒子、女兒繼承。不過,其中五分之二產權份額由原告女兒所得,五分之三歸兒子所有。另外,女兒還應與兒子共同承擔老人的醫療費及喪葬費用。
說法:法律也講“人情”
贍養老人是一種美德,所以《繼承法》對盡贍養義務的繼承人也是有些傾斜的。由于焦大娘未留有遺囑,應適用法定繼承的相關規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繼承的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兒子、女兒為焦大娘遺產的合法繼承人。
盡管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但該法同時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適當多分。
因此,法院作出了兒子得五分之三,女兒得五分之二產權份額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