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自己的一套住房由王麗繼承。該套住房為王老先生生前與老伴也就是王麗的繼母李女士共同生活期間購買。該住房房款是在王老先生生前交付的,但房產證是在王老先生去世之后才下來,李女士就把房產證的名字直接變更到自己名下,但對王麗進行了隱瞞,王麗直到2003年4月才得知房產證已經發到李女士的手中。
便向李女士提出該房屋有一部分產權應該由自己繼承,但被李女士拒絕。多次協商未果后,王麗于2004年6月將她的繼母李女士告上了法庭。李女士辨稱。
房產證是自己的名字,王麗無權繼承,并提出王麗提起訴訟已經超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應依法駁往返其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該房屋的一半產權由王麗繼承所有。
問:法保險公司理賠程序院判決的依據是什么?
答:我們今天這個案例談到的是遺囑繼承的效力問題。遺囑是死者生前所為并于死后生效的、處分其遺產或事務的法律行為。遺囑以遺囑人的死亡為生效時間。同時,還必須具備法定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要件不齊備的不能生
效。
本案中,王老先生留有一份自書遺囑,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但是。
該份遺囑處分的房屋是王老先生和李女士的共有財產,王老先生的遺囑只能處分屬于他個人的部分所有權,其遺囑效力不能及于整套房屋。
而只能是房屋產權的一半。所以法院判決該房屋產權的一半由王麗繼承所有。
問.產權證是在王老先生死后取得,這對房屋的歸屬有沒有影響?
答:我們都知道,房產證是證實房產權屬的最重要的證明文件。持有與自己的姓名相同的房產證,就證明持證人是該房產的所有權人。李榆次消費你我他女士持有該房產的產權證,原則上應當視為她是該房產的所有權人。但是,如果有證據證明該房產還有其他所有權人的。
也可以變更所有權登記。在本案中,王麗舉證證明了該房產確實是王老先生和李女士婚后出資購買。
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其中就有一半的財產屬于遺產范圍。這一半的房產,可以進行繼承。
問.在辦理房產證的過程中。
王麗的繼母李女士有沒有權利去變更產權證?
李女士對于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只能作為共有人之一。
與其丈夫共同享有該房產的所有權。在其丈夫去世之后。
這個房子的一半應當列入遺產范圍。
成為所有法定繼承人的繼承目標。另一半,屬于李女士自己所有。在王老先生去世之后。
李女士自己將與其丈夫共同所有的房產變更為自己的名下成為自己享有所有權的房產,是侵房產糾紛專業律師害了其他繼承人的繼承權。因此。
她沒有經過其他法定繼承人的同意,就將該房產變更登記為自己的房產,是錯誤的,她沒有權利這樣做。
問、剛才我們留意魏律師談到法定繼承這個概念,它在法律上有什么意義。
王老先生留的遺囑和法定繼承有什么關系?
王老先生留的遺囑所引起的繼承方式為遺囑繼承,它與法定繼承同屬于繼承的不同形式。法定繼承是以一定的人身關系為前提,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都由法律作出規定。
問:我國現行法律對法定繼承是怎么規定的呢?
法定繼承順序包括第一順序和第二順序:
第一順序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具體到本案,王老先生的妻子和女兒同屬于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
第二順序繼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什么事知識產權產品。但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
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對有特殊困難或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予以照顧。
問:那么遺囑繼承又是什么含義呢?
遺囑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后,按照其生前所立遺囑內容,將其遺產轉移給指定的法定繼承人的一種繼承方式。遺囑繼承是優先于法定繼承的,但是遺囑繼承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的必要的繼承份額。本案中,李女士和王麗都是法定繼承中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如果沒有王老先生的這份遺囑。
李女士和王麗都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繼承屬于王老先生一半房產的份額,也就是由她們二人對屬于王老先生可以處分的房產的二分之一再各得一半。但是由于王老先生在遺囑中確定了由王麗繼承,所以李女士就無債權轉讓權就王老先生的一半房產入行繼承。
問:在遺囑繼承中,規定的只能確定給其中的法定繼承人,是不是可以理解為公民不能夠將自己的財產確定給法定繼承外的其他人?
答:不是的,雖然法定繼承外的人不能夠繼承公民的遺產,但可以憑借公民的遺囑接受公民的遺贈。但繼承和接受遺贈是有區別的。其中在是否放棄繼承或遺贈的遺產的時間上,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而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
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
問:在今天這個案例中,王老先生是親筆書寫了一份遺囑,從而確定了王麗的繼承權。在法律上,是不是還有其它有效的訂立遺囑的形式呢?要具備什么樣的條件遺囑才能有效?
在遺囑繼承中。
遺囑形交通事故交強險理賠式是否合法,直接決定遺囑的內容能否有效。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可以采用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五種形式。
問:這幾種遺囑形式具體有哪些要求呢?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另外,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問:在現實中,經常出現的是死者在生前親筆書寫了幾份內容不同的遺囑,這個時候應該如何認定它們的效力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