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口的王某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子和一輛車,由大兒子繼承,二兒子也沒什么意見,誰知冒出來個小兒子要求分遺產。日前,龍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該案。
小兒子王某某11歲,他的母親作為其在該案的法定代理人。王某的二兒子雖然沒要求繼承遺產,但因為是繼承糾紛,為防有其他糾紛,二兒子仍然和王某某一樣,成了該案的原告。
王某某訴稱,他和另外兩名原被告是同父異母的兄弟,父親王某因病去世了,留下龍口市區一棟房子和一輛轎車,均被王某大兒子管理使用,因此請求依法繼承王某遺產20萬元。
原告二兒子訴稱,他是王某的兒子,但不清楚王某某和父親有親子關系,認為王某某沒有權利繼承父親遺產。被告大兒子也辯稱,他不認可王某某和父親之間存在親子關系,認為王某某沒有充分證據證明這種親子關系,王某某沒有權利繼承。
法院審理查明,大兒子和二兒子確是兄弟關系,其母親和王某已經離婚了,當時離婚調解書中寫明房子歸王某所有。后來王某去世了,房子被大兒子使用,其名下的汽車也被大兒子過戶了。
庭審中,王某某主張和王某是父子關系,并提供了醫院的出生證明、證人證言、派出所證明和變更戶口項目通知單、生活照片等證據,并當庭要求與被告進行親緣關系鑒定,但被告以無法律依據為由拒絕鑒定。
法院認為,王某某雖然提交了上述證據證實和王某之間是父子關系,但該部分證據均無法直接證明這一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的規定,夫妻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本案中,王某已經去世了,沒有辦法和王某某進行親子鑒定,且從我國現有法律及司法解釋等相關規定看,并無可以推定父子關系成立的具體規定。因此,王某某主張和王某之間是父親關系的訴請證據不足,法院沒有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