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塘法院受理了這起房產繼承糾紛案件,以已過時效為由駁回了的訴訟請求。
【案情簡介】
曹老漢夫婦去世了,留下一處房產歸4個子女共同所有。然而,1989年老漢的小兒子曹x通過居委開具房屋證明書,將房屋列在了自己名下。曹x去世后,他的女兒小紅和女婿小劉在公證處將屬于父親所有的房屋進行繼承公證,訴爭房產就又登記到了女兒和女婿的名下。直到2008年2月,曹老漢的其余3個子女才得知他們的弟弟曹x和侄女小紅的侵權行為,訴至法院要求確認他們兄妹4人為房屋共有人。
曹x的女兒在答辯時稱,房屋是其父親用地皮換來的,是父親的財產。爺爺奶奶已去世28年之久,從未聽說原告要求分割房產,原告的主張已超過訴訟時效,要求駁回曹老漢其余3個子女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查明,訴爭房屋原本共有4造,當年曹老漢兄弟2人各有1造,1988年,曹x有幸獲批一處建房用地基,便和大伯簽訂協議,用地基和大伯的那造房屋交換。次年11月,曹x又與左鄰右舍達成合墻協議,并提交房屋證明書,申領房產證。1992年領取了產權證,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2003年曹x去世后,女兒和女婿通過繼承權公證,取得了訴爭房屋,隨后領取了房產證。
法院認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房產管理部門頒發產權證是物權公示行為。曹x于1992年領取房產證,此時原告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但并未在兩年有效期內主張權利。2004年,訴爭房產再行公示登記,所有權人變更為曹x的女兒、女婿,原告同樣沒有在法定期間主張權利。因此,原告的訴訟主張已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故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簡要評析】
《繼承法》第八條: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房產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一般以過戶時間為準:房產一般以登記為取得所有權標志。在被繼承人去世后,其名下的房產如果未辦理過戶,仍保持去世前的狀態,一般時效并不起算,而過戶一般是要所有繼承人配合才能辦理的,如果有的繼承人用一些非法手段過戶,這時才涉及侵犯其他繼承人的繼承權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