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房產遭遇繼承,情況往往十分復雜。清官難斷家務事,有親情在里面攪和,分房更成了件難事。這時候,就需要法律出場了。讓我們通過以下幾個案例,了解了解這方面的法律規定。
案例一:動遷補償惹糾紛
張大爺一直和兒子一家三口住在平房里,兩個女兒早已成家住在別處。2007年,張大爺住了大半輩子的棚戶區終于動遷了。畢竟張大爺已經70多歲,體力不行了,辦理動遷手續的事都是與他同住的兒子去跑的。最終,動遷辦確定安置人口為4口人,平房動遷應得補償款24萬元。
從動遷辦拿到補償款后不久,張大爺的兒子就看好了一處標價26萬元的二手房。他又添了些錢,以張大爺的名義與房主簽了買房合同。不過在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時,張大爺的兒子在產權人一欄填上了自己的名字。
新房還沒住幾天,張大爺就突發腦溢血去世。料理后事以后,張大爺的兩個女兒對弟弟獨吞補償款的行為提出了異議。她們覺得,既然平房動遷的補償款里有四分之一是父親的遺產,就應當由三個子女平分,不能只給一人。協商不成,三兄妹走上了法庭。
法庭上,張大爺的兒子稱張大爺在生前多次表示,房屋動遷補償款全都贈給自己,買二手房時,也是張大爺拒絕再當戶主(產權人)的。他還提供了相關證據,證明自己長期與張大爺生活,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得到張大爺的那份動遷補償款也是理所應當的。
法院判決:
6萬遺產兒子得一半
法院最終判決,屬于張大爺的那6萬元動遷補償款確實是他的遺產。雖然張大爺的兒子稱父親說過要把補償款給自己,但是因為沒有證據,法院還是認定張大爺生前沒有留下遺囑,主張這6萬元遺產按照法定繼承進行分配。有法定繼承資格的,是張大爺的三個兒女。不過,因為張大爺的兒子確實在老人生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可以適當多分。張大爺兒子得3萬元,張大爺的兩個女兒各得1.5萬元。
專家說法:
法定繼承不等于平分
什么是法定繼承呢?法定繼承是指在沒有遺贈扶養協議和遺囑或者在遺贈扶養協議和遺囑無效的情況下,繼承人根據法律確定的繼承人范圍、繼承順序以及遺產分配的原則,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方式。根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法定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父母、子女。但是,法定繼承并不等于平分,法律規定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可以適當多分。
這類案例在現實生活中是比較常見的,要避免這類問題的發生,一方面被繼承人可以在生前立下遺囑,指明遺產分割的方式;另一方面,繼承人在繼承過程中應當遵守遺囑和法律,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進行遺產繼承,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避免糾紛的發生。
案例二:贍養老人可以多分遺產
2007年,焦大娘去世后,她女兒一紙訴狀將弟弟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法繼承老人留下的位于市區的兩套房屋。
這兩套房屋是焦大娘和兒子動遷安置所得的房屋。1993年焦大娘和兒子與拆遷辦簽訂協議,取得該處房屋產權,產權登記在焦大娘名下。老人過世后,子女為兩處房產的歸屬產生了嚴重分歧。女兒認為,既然焦大娘沒留遺囑,她就應當按照法定繼承得到其中一處房屋。兒子卻認為,姐姐自出嫁后很少關心老人,沒有盡到贍養老人的義務。作為家中惟一的兒子,他主動承擔起照顧老人衣食起居的工作,老人住院的醫療費用及辦喪事的費用都由他承擔。因此,姐姐沒有資格提繼承遺產的事。庭審過程中,兒子還出示了相應的醫療費及喪葬費發票。
法院判決:
不能獨吞,可以多分
法院最終判決焦大娘留下的兩套房屋由兒子、女兒繼承。不過,其中五分之二產權份額由原告女兒所得,五分之三歸兒子所有。另外,女兒還應與兒子共同承擔老人的醫療費及喪葬費用。
專家說法:
法律也講“人情”
贍養老人是一種美德,所以《繼承法》對盡贍養義務的繼承人也是有些傾斜的。由于焦大娘未留有遺囑,應適用法定繼承的相關規定?!独^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繼承的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兒子、女兒為焦大娘遺產的合法繼承人。
盡管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但該法同時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適當多分。
因此,法院作出了兒子得五分之三,女兒得五分之二產權份額的判決。與此同時,法院還要求女兒承擔焦大娘的部分醫療費用及喪葬費用,以此“幫助”女兒盡到贍養母親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