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寶山法院直接判定房屋權利恢復至蘇阿婆,值得商榷。因房屋已歸第三人所有,該第三人為善意取得,其取得產權應當合法有效。因此只能由蘇阿婆兒子向其承擔賠償責任。即使判決恢復產權也應當追加第三人出庭。在第三人不知情,沒有機會向法庭陳述意見的情況下就被剝奪了產權,顯然不公平。
案例
買進公證過的房屋 未料產權被撤銷 狀告公證處賠5萬元被駁回
因為經過公證,使滕先生夫婦義無反顧地買下房屋并順利地成為產權人。可是,由于房屋真正的產權人不是賣房人,致買賣合同被法院撤銷,滕先生產權人資格得而復失。一來一去,滕先生夫婦認為公證處的誤導使他們在買房過程中損失巨大,故訴請閔行區公證處賠償損失5萬元。日前,閔行區法院作出了駁回滕先生夫婦訴訟請求的一審判決。
買下已公證的房屋
去年1月6日,潘先生夫婦欲賣房,特帶上了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房地產權證等相關材料至閔行公證處申請辦理委托書公證,以證明房屋是自己所有的等情況。公證員向制作了接待筆錄,詳細詢問了辦理委托書公證的目的,委托事項、委托期限、是否清楚委托書公證的法律后果等情況。公證處在查明房屋登記的產權人確實為潘先生的情況下,2天后出具了公證書,內載:茲證明潘先生夫婦到我處,在《委托書》上蓋章等內容。委托書主要內容為:委托溫某辦理潘先生夫婦共有的寶山區春雷路上的一套房屋的出售及相關事宜,包括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交易、產權過戶等相關手續以及代付相關費用等。
2007年5月28日,溫某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將春雷路房屋出售給滕先生夫婦。在辦妥產權變更手續后,去年5月29日,滕先生夫婦經核準成為春雷路房屋產權人。
房屋產權得而復失
但是,房屋的歸屬發生了意料之外的變化。去年7月13日,潘先生的母親蘇阿婆起訴至寶山區法院,要求確認潘先生夫婦與滕先生夫婦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房屋權利登記恢復為蘇阿婆所有。寶山區法院于11月14日作出判決,認定潘先生通過偽造材料取得原登記在蘇阿婆名下的春雷路房屋產權無合法依據,應予返還,并判決春雷路房屋權利登記恢復至蘇阿婆所有。判決生效后,蘇阿婆至房地產登記部門辦理了相關的變更手續,春雷路房屋現登記的所有人為蘇阿婆。
要求賠償不被同意
房屋買進并登記了產權,又被法院撤銷,滕先生夫婦滿腹冤氣。滕先生夫婦認為,是公證書的誤導使他們對所購的房屋屬于潘先生深信不疑。于是,他們毫不猶豫地將閔行區公證處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5萬元。滕先生夫婦稱,由于公證處在公證過程中未對所需文件之一的房屋戶籍資料進行必要的審核,存在過錯,而自己因信賴公證書而進行房屋買賣交易,并因此遭受購房款損失19萬元,對此公證處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閔行公證處不同意訴訟請求。稱已對當事人的身份及房屋產權登記情況作了必要的審查,其在辦理公證的過程中不存在任何過錯,未對滕先生夫婦造成損失。
公證處不是侵權人
法院認為,公證處在辦理公證手續之時,潘先生系春雷路房屋產權證載明的權利人,公證處基于不動產登記的公示公信效力,認為春雷路房屋系潘先生夫婦的共有財產,進而確認潘先生夫婦具有委托出售房屋的處分權并無不當。委托書上的印章系潘先生夫婦在公證員面前所蓋,公證員已對兩人的有效身份證件進行了查驗,并制作了接待筆錄以明確其是否具有委托他人出售房屋的真實意圖并明晰委托書公證的法律后果,在確認無誤后方才出具公證書。由此可見,公證處在出具公證書時已盡到了謹慎的審查義務,并無過錯,其行為也不具有違法性。至于雙方爭議的春雷路房屋內的戶籍情況并非公證的事項之一。滕先生夫婦未取得春雷路房屋產權因此遭受購房款損失的真正原因系潘先生的無權處分,故直接侵權人為潘先生,故滕先生夫婦可向其主張侵權責任或違約責任。公證處的公證行為與滕先生夫婦的損失之間并無因果關系。(楊克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