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甄靈宇律師著《房屋買賣法律自助手冊》(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0年5月第1版 孫洪林主編)
律師提示:
如果購房者個人原因造成未辦理登記過戶手續的,則責任自己承擔,當然開發商也無權就此追究購房者的違約責任。如果是開發商的原因造成未按期辦理好產權過戶登記的,開發商如何承擔責任呢?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規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未能按時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此外,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即預售交房后90天或現售簽約后90天)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從而賦予了買受人合同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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