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房屋過戶?為了解答廣大購房者的疑惑,特意整理一下辦理房屋過戶的流程、費用、注意事項等方面知識。房屋過戶時,需要準備完善的過戶資料,和一定的過戶費用。資料供參考,具體需要咨詢當地房管局部門。
【辦理商品房過戶】
1。買賣雙方先簽訂正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里面詳細寫好違約責任、房屋面積、地理位置、價錢。。。)交付賣方定金。(自己感覺合理就可以)首付(如需貸款可以先給首付或貸過戶完立刻給首付)
2。買賣雙方約好周一至周五到當地過戶大廳辦理過戶手續。(需要帶上身份證(夫妻雙方)產權證。當初賣方買房時的購房合同)以上都是原件!另各復印2份。購房合同除外
3。到過戶大廳地稅處核稅。(再簽訂一個購房合同,這個合同可以少寫點房價,可以少交點稅費)
商品房在購買五年內需要交納總房款的:
營業稅:5.5%
契稅:1.5%(140平米以上的非普通住宅3%)
印花稅:0.1% 買賣雙方各0.05%
個人所得稅:1% 或房屋差價的20%
土地增值稅:1%(這個不同,也有的不用交)
如果購買的商品房是標準價、優惠價、成本價房 應交納土地出讓金
標準價 每平米補63元
優惠價 每平米補63元
成本價 每平米補9元
買賣超過5年就只有契稅和印花稅。
(一般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出讓金國家規定都由賣方交。但現在好多賣方根本不交,或直接加到房價里面)
4。核稅完后拿上契稅票和產權證、購房合同到房管局過戶專臺辦理過戶就可以了。一般房產證收回3天后由新房產證持有者到房管局領取。
5。如果不貸款就可以把全款給賣方了。
【辦理二手房過戶】
過戶需要提供資料主要有:房屋所有權證、買賣雙方身份證明、房屋出售方婚姻狀況證明、房屋核檔證明、買賣契約以及其他房屋登記機構認為有必要提供的資料等。
目前二手房買賣所涉及的稅費主要有:
1、營業稅(賣方):財政部、國稅總局2008年12月30日聯合下發通知,二手房營業稅新的執行標準從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政對此前購房需滿5年免征營業稅的政策放松:個人購買不足兩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購買超過兩年(含兩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兩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購買超過兩年(含兩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2、個人所得稅:所購房屋不滿五年上市交易時收取,有兩種方式,①稅率20%,按財產轉讓所得(本次交易價格-房屋原價-原繳納契稅-本次繳納營業稅-合理費用)計征;②未能提供原購房發票的按已成交價格的1%征收。賣方承擔
3、契稅:普通住宅1.5%,非普通住宅按買價征收3%由買方承擔;
4、交易費:6元/平米,雙方各付一半;
5、印花稅:稅率1‰,按正常交易成交價格計征,交易雙方各承擔一半。
6、登記費:普通二手房住宅類為80元/套,買方承擔。
7、土地收益金(代收):房改房、經濟適用房、安居工程房買賣過戶時收取,按房屋正常成交價的2%計征。賣方承擔。
8、核檔費:50元/宗。
9、貸款擔保費 貸款額×1% 擔保公司
10、評估費 評估值×0.5% 評估公司
11、中介費:各個中介公司收費標準不同,建議您以中介收費為準。
【房屋過戶的法律規定】
投入使用的房地產買賣雙方,應當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當事人在過戶申請前應委托經市房地局認定的法律服務機構進行預審,法律服務機構對符合規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預審合格意見。市、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受理過戶申請后,應對買賣雙方提供的申請過戶資料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如下:
1、當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2、申請書填寫的內容與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無誤;
3、房地產的權屬是否清楚,有無權屬糾紛或他項權利不清的現象,是否屬于《房地產轉讓辦法》規定不得轉讓的范圍;
4、受讓人按規定是否可以受讓該房地產;
5、買賣的房地產是否已設定抵押權;
6、買賣已出租的房地產,承租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7、買賣共有的房地產,共有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8、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認為應該審核的其他內容。
買賣雙方當事人對于市、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作出的不予過戶決定有異議,可向市房地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相關案例】
張濤(文中人名均系化名)、李瑩、張小強,(李瑩、張小強系張濤的妻、子)于2009年5月與劉某簽訂了《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劉某將其位于浦東新區浦東南路上的一套三室二廳二衛的房產出售給張濤。此套房屋總價為205萬元。合同簽訂后,張濤按約定向劉某支付了三成房款共計61.5萬元。劉某收款后,卻未履行辦理房屋抵押權注銷、產權交易過戶登記及交房等相關手續。張濤與劉某多次交涉無果,遂將劉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注銷該房屋上設置的抵押權;將房屋產權過戶至張濤一家三口名下,并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被告劉某在庭審中辯稱,在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時,雙方還針對轉讓的房屋簽署了一份轉按揭貸款協議。但由于張濤不配合辦理轉按揭貸款手續,違反了轉按揭委托協議上的約定,才致使《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從而導致無法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此外,張濤仍有143.5萬元的房款未向劉某支付,故張濤不存在利息損失。被告認為,其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并沒有違約行為,故要求駁回張濤提出的訴請及違約賠償請求。
律師分析,被告應于收到三原告支付的合同約定款項的當日,前往貸款銀行辦理還款手續,并于還款后30個工作日內辦妥抵押登記注銷手續。此外,被告還應于2009年7月前騰出該房屋并通知三原告進行驗收交接,原、被告共同向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辦理轉讓過戶手續。被告劉某在收到原告支付的房款后,僅沖還貸款30萬元,該房屋仍設有抵押貸款60萬元。被告未將房屋實際交付給原告,且未將房屋設置的抵押予以注銷,從而導致系爭房屋無法辦理過戶手續。因此,合同未在約定期限內繼續履行系被告違約所致,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