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市某外資企業工作的陳明(化名)去年在市區下埔看中了一套二手房,于是他一次性把21萬元房款付給房主王洋(化名),并與王洋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隨后陳明一家人搬進了該房。今年6月,一名叫藍文輝(化名)的男子拿著該房的房產證要求陳明一家搬出房屋,陳明這才知道,原來王洋發現他一直沒有到房產交易部門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便私自將房子又賣給了藍文輝。藍文輝隨后拿著相關證明到房產交易部門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陳明傻了眼,無奈地說:“難道我有房屋買賣合同也不行嗎?”
市普法辦相關負責人說,不動產一般包括土地、房屋等地上定著物。根據《物權法》第6條規定:“不動產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物權法》第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物權法》第10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在這起案例中,藍文輝辦理了產權登記,他取得了房屋所有權,而陳明僅僅有合同的實際履行。當然,陳明依法可以要求王洋賠償其損失。
該負責人提醒市民,在進行房屋交易時,買方千萬不要以為有房屋買賣合同和實際占有房屋就可以了,正確的做法是要及時到當地房產交易部門辦理產權登記過戶手續,才能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