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房屋辦理產權過戶問題
李女士與其夫魏某于1998年7月結婚,婚后育有一對雙胞胎子女,現年六歲。2001年,夫妻雙方
全額出資購買了一套商品房。房屋產權登記證上寫的是李女士的名字。2005年,李女士與其夫魏某因
性格不合,感情出現裂痕,雙方協議離婚。但現在的問題是:魏先生雖然同意放棄對孩子的撫養權及
房產,但不同意房產完全歸屬李女士,要求把他那部分份額贈與兩個孩子,李女士打電話向海淀區
“148”法律服務熱線咨詢:可以這樣處理房產嗎?應該怎樣辦理房屋贈與?
【解答】李女士提出的問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一對夫妻共同擁有所居住的一套房屋,在婚姻發
生變故時,首先會在財產、特別在房屋財產即房屋所在權的歸屬上糾纏不清。那么如何處理這類問題
呢?海淀區“148”法律服務熱線的工作人員作出了如下解答:
一、魏某是否可以這樣處理房產?本案中,李女士與其夫魏某是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具有平等的處理權。
所以,雙方在協議離婚時,魏某要求把他那部分份額房產贈與其子女是可以的。
二、怎樣辦理房屋贈與。一般來說,房屋贈與手續有五個步驟:首先,贈與人與受贈人訂立房屋
贈與的書面合同,即贈與書。本案中,魏先生需要書面訂立贈與協議,寫明贈與人、受贈人、贈與事
項等相關內容。其次,房屋贈與的當事人(受贈人)憑原房屋所有權證、贈與合同,按規定繳納有關
契稅。本案中,由于他們的子女只有六歲,故可以由監護人李女士代為辦理。
三,辦理公證。 根據司法部、建設部聯合發布的《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
的有關規定,以下幾類情況必須辦理公證:1、繼承房產,應當辦理“繼承權公證書”;2、遺囑人為
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3、贈與房產,應當辦理贈與人的“贈與合同公證書”;4、
有關房產所有權轉移的涉外和港澳臺的法律事務,必須辦理公證。第四,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
續。房屋贈與當事人到房地產管理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應提交申請書、身份證件、原房地產產權證、
贈與書及公證書等書面材料。由房地產管理機構頒發房屋產權證及房屋共有權證。
最后,贈與人將房屋交付受贈人,至此,贈與行為履行完畢。魏某的雙胞胎子女和其母李女士共
同享有這套房屋的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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