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 2001 年 1 月至 4 月多次向陳先生借款計 25000 元,因無力還款,李某將一套房以 3 萬元的價格賣給陳先生,雙方簽訂了協議,并且進行了公證。之后,陳先生又給李某 5000 元,但是雙方始終未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轉讓變更手續。法院在執行李某借貸糾紛一案時,將該房查封。李先生以該套房子已賣給他人為由,提出異議。
法院認為,被執行人李某與陳先生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協議雖然成立,但是雙方未到房產管理部門變更登記,違反了房地產轉讓或變更時,應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的規定。因此,房屋所有權轉讓不發生法律效力,房屋仍屬被執行人李某所有,異議不成立。
簽訂合同生效有兩種情況:一是必須依法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以辦理該手續為確認生效的時間。在這種情形下當事人雙方在簽訂合同后,須將合同在規定的部門辦理批準或登記,合同才能生效。二是合同一經雙方當事人簽訂,即立刻具有法律效力,其合同本身不需要批準或登記。房屋買賣合同屬于第一類買賣合同。
同時需要注意,合同的生效與所有權的轉讓之間是有本質區別的。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從這條規定可以知道,如果我們購買動產,比如說手機、電視、家具等生活用品,當買家向我們交付這些產品時,其所有權便歸我們所有,無需去辦理其他的手續;但如果我們購買如房子等不動產時,則情況就不同,即屬于“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城鎮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等規定,不動產的所有權變動應登記才生效,也就是過戶登記手續的完成。《合同法》也將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與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效力區分開來,規定該類買賣合同從依法成立時成立并生效,所有權從登記過戶生效。
李某與陳先生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協議是成立的。但雙方達成協議后,未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變更登記,違反了房地產轉讓或變更時,應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的規定,因此,該所有權轉讓不發生法律效力。在此,筆者提醒消費者,在購買二手房時,一定要了解清楚賣方的資信情況,同時要在簽訂協議以后辦理房產變更手續,以免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