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此規定也說明賣方在產權轉移過程中負有積極的主要義務。當然買方不配合也會影響過戶手續的辦理,此行為可視為一種違反合同附隨的協助義務的行為,但不影響買賣合同效力的認定。因此,賣方當事人在房屋產權過戶過程中應承擔主要的義務和責任,即賣方需要提供與原產權相關的各項手續,如原產權是否屬于共有,其他共有或受益人對轉移產權所出具的手續等。當然,賣方也應該主動配合。
至于房屋產權過戶手續費用的負擔問題,應由雙方當事人應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加以明確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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