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人死亡怎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2003年王某與鐘某于2003年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協議約定鐘某將位于平安小區的某房屋出售給王某,并約定待產權證下發后再到房管部門辦理產權過戶手續。2006年區建設委員會為鐘某頒發了訴爭房屋產權證。王某多次要求鐘某繼續履行協議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鐘某一直未予辦理,2007年鐘某去世。
2008年王某以鐘某的繼承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被告將訴爭房屋過戶到其名下。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王某與鐘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雙方形成買賣合同關系。鐘某的繼承人不是房屋買賣合同的出賣方,原告和被告之間沒有合同法律關系,原告與鐘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對被告沒有約束力,被告不應承擔合同義務,原告可另行主張確權之訴。
法院駁回了王某的起訴。
王某對判決不服,依法提起上訴,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本人認為本案法官的觀點有待商榷。在賣房人死亡的情況下,繼承人對房屋依法取得所有權,就應當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償還債務。這屬于債的法定移轉,而不適用合同的相對性規則,繼承人應當向買房人交付房屋,將房屋過戶到買房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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