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解答了法院拍賣的房產過戶問題:我于2006年7月拍得原房主2001年所建的自建私房一套(新房,因與第三方經濟糾紛而被拍賣抵債),直到2007 年12月法院才下達協助執行書和提供2007年11月原房主辦理的房權證復印件;同時文章還提供了包括房產拍賣,法院拍賣的房產過戶,法院拍賣房產等相關信息咨詢。
巧顧網法律房產買賣專欄網友:
我于2006年7月拍得原房主2001年所建的自建私房一套(新房,因與第三方經濟糾紛而被拍賣抵債),直到2007年12月法院才下達協助執行書和提供2007年11月原房主辦理的房權證復印件。問題1:稅法規定按成交價作為計稅依據,而房產公司要求按現在的市場評估價計算費用,請問是否合法?問題 2:成交書規定買賣雙方有關稅費由買方繳納,請問是否需要替賣方繳納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賣方究竟是誰?問題3:我應該繳納哪些費用,如何計算?問題4:如果暫時不過戶,有什么風險?問題5:法院拍賣后不直接讓買方辦理產權證,而讓原房主辦理產權證再過戶,是否存在問題?如果要按市場評估價計算費用,法院是否需因未及時協助執行而承擔責任?問題6:房產公司及稅務部門要按房產證的日期為依據,而我買房日期在此之前,意外著本次過戶永遠無法享受2年或5年免營業稅的政策,是否合理,有無對策?問題7:針對本例有什么好的建議?
巧顧網律師回答:
如果是你及你的子孫居住,可以不辦過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