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針對案例分析了房產過戶兩天走完所有程序,原房主無奈民告官:租賃落入巨大陷阱、行政訴訟討要房產;同時文章還提供了包括房產過戶,房產過戶程序,房產過戶兩天走完所有程序等相關信息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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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此,李宵為了讓自己的房子“回家”,開始到市人大、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及中央有關部門,四處奔波反映情況。
而案件也引起了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有關負責同志多次聽取專案匯報,塘沽區委政法委更是多次牽頭召開公安局局長、檢察長、法院院長參加的“三長聯席會議”,商討案情。
帶著諸多疑問,記者在春節前采訪了作出“中止訴訟”裁定的塘沽區人民法院。代表塘沽區法院接受采訪的行政庭庭長安如起和立案庭副庭長李慶,恰好分別是一審合議庭和此次合議庭的審判長。他們在接受采訪時一致認為:“現在公安塘沽分局經偵支隊已經就李宵房產被騙賣一案立案偵查,我們作出‘中止訴訟’的裁定是依法作出的。并不是我們刻意拖延,或者置之不理了,其實這也是一個司法程序。我們特別關注這個案子,每周都要為此案召開專案會議,研討此案。一定會繼續開庭,恢復訴訟。”
“你們認為自己的一審判決正確嗎?二中院判決‘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具體指的是什么?你們個人對此案怎么看?”面對記者直率的提問,兩位庭長更加謹慎,表示“以前作出一審判決我們也是合議后依法作出的。現在二中院依法撤銷了我們的判決,說明我們的判決還是有問題。至于其他,不好說……”
“那是不是公安機關抓不到犯罪嫌疑人,這個案子就永遠查不清了?當事人李先生也永遠無法追回原本屬于自己的房子?”“這個不會。我們正在盡力,司法部門都在努力……”
據悉,塘沽警方負責此案的專案組其偵破工作仍在進行中,檢察機關也已介入此案,擬對相關環節和人員進行調查。
今年3月22日,塘沽區人民法院重新開庭,公開審理了此案。記者旁聽了此次開庭審理的全過程。
在庭審時,雙方仍就“塘沽區房管局是否存在過失”和“新房產證申報是否不實”展開了激烈交鋒。被告代理律師認為,塘沽警方已對李宵被騙一案進行立案偵查,該案中李宵有沒有共同詐騙的可能現在并不能確定,雖然法律上沒有關于“刑事訴訟優先于行政訴訟”的規定,但是如果此案刑事部分不明了,盲目撤銷新房產證容易產生問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也應該有保障。另外,撤銷新證并不能代表原告李宵得到了房產,房產究竟歸原告還是“善意第三人”也需要民事訴訟“確權”。
在談及“過失”問題時,被告律師強調根據建設部和本市的有關規定,房管部門在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時,必收的審查要件只有兩個———原房屋所有權證和房產買賣協議。房管部門只在窗口收件時核驗身份證,而且是以購買方身份證為主,所以身份證真偽并非必要審查要件。塘沽區房管局在辦理此次過戶手續時,已審驗了原件,接收了真實合法的房屋買賣協議,并到房產所在地進行了“外業調查”,并不存在過失。
原告方則認為,被告方沒有按法庭要求當庭出示房產的原始檔案,故不能進行當庭比對。而根據建設部和本市的有關規定,房管部門應進行“權屬審核”。所謂 “審核”就是“審查與核實”,但房管部門“審”而不“核”,沒有對身份證加以審驗,也沒有與原始檔案進行比對。此次被告提供的所謂“外業調查”報告,被告方在之前數次庭審中均沒有提供,故不能作為證據。“外業調查”中所謂的“經調查”太含糊,因為房管局方沒有任何人與房主、當事人李宵聯系。如果取得聯系,這個結果就不會出現。另外,由于購房協議書上不是真正李宵的簽字,所以該協議不具備真實、合法性,房管局也沒有對此作出“審查核實”,故現應依法予以撤銷。
第三人的兩位辯護律師對李宵的原來購房程序提出了一些質疑,同時肯定不是與在庭的李宵接觸后購買的房產。第三人強調自己是從廣告上得到的售房信息,分多次交款并依法辦理過戶手續,此后在辦理底商水電等收尾事宜時,才與真李宵取得了聯系,所以自己肯定屬于“善意第三人”,利益應該受到法律保護。
庭審過程中,原告方以及法官多次問及被告,“審核”是否需要與原始檔案比對,“外業調查”是否需要與房主即當事人聯系等。被告律師多次強調,依據建設部規定只審核房產證真假和購房協議書,即審查這兩個要件,沒有必要進行比對。所謂“外業調查”,只是看該房產是否存在,看房產狀況如何,是否存在“故意壓低價格”,從而少交過戶費和稅費(為國家代收)的問題,沒有必須與原房主聯系的規定。
另外,被告和第三人律師都在最后強調,即使撤銷了后發的房產證,該底商也不能說屬于李宵,還得打民事官司“確權”,所以建議對方直接打“民事官司”。
庭審結束后,被告律師以“勞累”為由拒絕了記者的采訪。原告律師魏濤認為,按照被告的說法,則每一個公民的合法房產都得不到應有的保護———因為每一個公民都可能被騙,房管局作為管理單位如果“一貫如此快速審核辦理”,“外業調查”時又不與房主聯系,而只考慮相關費用是否少收,這客觀上讓所有的房主缺少安全感。
房管局多次強調是按內部規定辦事,但內部規定又沒有形成條文,如此一來究竟在為誰服務,又傷害了誰的利益,不言自明。對于被告和第三人提出的即使撤銷新房產證還需“民事確權”一說,魏律師也認為不準確,認為新證取消,老證自然生效,不用再重新“民事確權”。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