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讓人與受贈人的比較
流轉稅,無論是受讓人還是受贈人,均不屬于流轉稅的征稅范圍,不用繳納營業稅及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受讓人,并沒有征收個人所得稅的例外規定,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受贈人,根據財稅[2009]78號文件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文件規定,不予征稅的四種情形與上述贈與人的規定基本相同。對四種免稅情形外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按照“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為:房地產贈與合同上標明的贈與房屋價值減除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
對受贈后再行轉讓該房屋時的稅務處理,自2009年5月25日起,以其轉讓受贈房屋的收入減除原捐贈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以及贈與和轉讓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
印花稅的處理與轉讓人和贈與人相同。
契稅,轉讓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文件規定,對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稅稅率暫統一下調到1%。首次購房證明由住房所在地縣(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出具。受贈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44號)文件規定,關于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契稅、印花稅稅收管理問題規定:對于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為,應對受贈人全額征收契稅。
當然,以上的比較僅從稅負角度出發,并不考慮轉讓與贈與時的人情關系等因素,但如果個人在處置房產時還是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來進行測算,而且要從長遠考慮,以規避稅收負擔。
簡而言之:以前,房屋產權無償贈予,不管直系親屬還是陌生人之間,都要征收個稅,這次國稅總局發文明確,直系親屬贈予房產免征稅,而陌生人之間贈予房產征20%個稅,目的是打擊市場偷逃稅的行為。對受贈人無償受贈房屋征收個稅時,其應納稅額為房產贈予合同上標明的贈予房屋價值減除贈予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相關稅費后的余額。贈予合同標明的房屋價值明顯低于市場價或贈予合同未標明房屋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依據受贈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受贈人的應納稅額。
按照現行的稅費制度,個人或單位贈予不動產,都屬于應稅行為,需要繳納5.6%的營業稅、附加稅費等,但如果符合二手房交易優惠政策的條件,也可享受相應的優惠,比如滿兩年可免征營業稅。
這樣的話,通過贈予的方式轉讓房產還不如通過市場正常交易轉讓劃算,一是贈予房產需統一繳納3%的契稅,而市場交易非普通住宅僅需1.5%的契稅;二是贈予房產還需公證費、評估費、過戶手續費等,總計下來,所繳納稅額遠超過正常交易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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