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武寧縣的陳某某女士與丈夫協議離婚,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戶名登記為丈夫的位于湘潭縣的一處房產歸陳某某所有,當陳某某要求前夫過戶時,前夫以路途遙遠為由拒絕協助。近日,湖南省湘潭縣人民法院對這起所有權確認糾紛案作出判決,確認協議中的湘潭縣某房產產權歸陳某某所有;由其前夫劉某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持相關手續協助陳某某到湘潭縣房產局辦理過戶手續,劉某某逾期未協助陳某某辦理,由陳某某持生效判決自己到湘潭縣房產局辦理有關手續,由此產生的費用,劉某某、陳某某各負擔50%。
據了解,陳某某與劉某某于2000年元月結婚,于2012年2月在民政局自愿達成離婚協議并辦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登記在劉某某名下的位于湘潭縣的某房屋產權歸陳某某所有。之后,陳某某要求劉某某協助將房屋產權過戶登記到陳某某名下,劉某某因在浙江省工作,以路途遙遠為由而拒絕協助陳某某將房屋產權過戶。陳某某遂起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某和陳某某已自愿辦理離婚登記,并約定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位于湘潭縣的某房產產權歸陳某某所有,該協議合法有效,陳某某請求該房屋歸其所有并請求劉某某協助過戶到陳某某名下,法院依法應予以支持。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