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女兒跟母親生活在一起,母親去世前把房子“賣”給小女兒,并辦理了過戶手續(xù)。母親去世后,兩個姐姐將小妹告上法庭,索分購房款。但小女兒堅稱是母親“贈與”給她。這到底是怎么回事?
家住漢陽區(qū)鐘家村的鄧某秀是漢陽某國企職工,有4個孩子,分別是雙胞胎女兒趙大女兒、趙二女兒,三女兒趙三女兒和兒子趙國。1987年丈夫去世,小兒子趙國1993年去世。兒媳改嫁,孫女跟著鄧某秀生活。
鄧某在2002年購得單位位于漢陽大道的一套70多平方米的房改房,兩個大女兒出嫁后,她一直和三女兒趙三女兒、孫女在所購房屋居住。
趙三女兒介紹,兩個姐姐出嫁后一直不管母親的生活,和母親的關(guān)系也很僵。去年3月,母親考慮到身體不好,準備把房屋的產(chǎn)權(quán)變更登記到自己名下。到漢陽區(qū)房管局辦手續(xù)時,得知有兩種過戶形式,一種是買賣,一種是贈與,但兩者契稅不一樣,用買賣方式過戶比贈與方式便宜一半。當時房子評估價40萬元,成交價為25 萬元。為了省一半的稅錢,母親與她簽了《存量房屋買賣合同》,隨后辦理了過戶,她并沒有向母親支付房款。
去年11月鄧某秀去世,趙大女兒、趙二女兒得知房子過戶后,今年初向法院提請訴訟,要求法院判決趙三女兒支付她們平分25萬元的房款,各62500元。
此案爭議的焦點是,鄧某秀將房屋過戶給趙三女兒是買賣合同關(guān)系,還是贈與合同關(guān)系?趙三女兒提供了母親辦過戶時寫下的“房屋權(quán)屬聲明”:把房子給三女兒,并讓她照顧孫女,而不是賣給她。此聲明還專門做了錄音。鄧某秀的表弟、鄰居等5人均證明屬實。
法院審理后認為,鄧某秀雖然與三女兒趙三女兒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雙方未嚴格依照合同履行,鄧某秀實際具有將房屋贈與給趙三女兒的意思表示,且已辦理登記,所以雙方房屋買賣合同實質(zhì)上是一種贈與行為,最終不支持兩姐姐的訴訟請求。
(文中當事人皆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