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區女子陳某從生母石某某、繼父張某甲處借款27000元,以自己名義花74936元買下一套位于青年鎮的住房,在未辦理房屋產權證的情況下,與男友張某乙同居生活。2013年3月,陳某死后,房屋被男友居住使用,生母要求男方交還房屋,遭到拒絕。房屋沒有產權證,合法繼承人能否繼承?日前,市五中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房屋權益由陳某生母以及繼父繼承享有。
法官說法:房屋雖然未辦理產權過戶但已實際交付,這并不影響繼承人享有其合法權益。陳某死亡后,房屋依法應由其法定繼承人,即石某某和張某甲繼承。盡管房屋系陳某與張某乙同居期間購買,但同居行為并不產生訟爭房屋系陳某與張某乙共同出資購買的法律后果,張某乙對訟爭房屋并不享有任何權益,因此無權占有,理應將返還給石某某和張某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