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房子買了13年,卻因賣家的拖延遲遲未能過戶;賣家去世后,賣家妻子竟聲稱當初房子賣出不知情,要認定合同無效,賣家的幾個子女也拒不協助買家過戶。無奈之下,買家王先生只能上法院為自己討個“公道”。日前,浙江省臺州臨海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法院判決賣家妻子李某及其三子女在判決發生效力的十五日內協助買家王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賣家借故拖延 房屋多年未能過戶
2000年11月,浙江臨海市的王先生從本市人張某手中購買了一套商品房,雙方簽訂了購房合同后,王先生當即付清了購房款20萬元。雙方約定好近期內辦理好過戶手續。
三個月后,王先生搬進了該房屋居住,在這期間,張某也協助王先生辦理了土地使用權證的過戶手續。然而,到了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張某的身份證不幸遺失,此事就耽擱了下來。
王先生沒有想到,這事一拖竟拖了十幾年!起初,張某以種種借口拖延過戶,過了幾年,房價開始上漲,張某更是心有不甘,不愿意配合。據王先生稱,張某曾要求他加錢才愿意協助過戶,被王先生拒絕。就這樣,該房屋一直未辦理過戶手續。
賣家去世 賣家妻子聲稱“不知情”
2013年,賣家張某染病去世。因為房屋產權仍然登記在張某名下,故其遺孀李某及其三個子女成為了該房屋法律上的繼承人。王先生若要成功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必須要李某及其三個子女的協助。
王先生多次聯系李某及其三子女,對方對此卻根本不予配合。
李某更是堅稱房屋合同是“無效”的,因為她當初并不知情。房屋雖只登記在了張某名下,但是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張某的行為屬于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私自處分共同財產的行為。
雙方協商不成,無奈之下,王先生只能將李某及其三子女告上法庭。
法官說法 善意第三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
日前,臨海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
法庭上,李某以“不知情”、“沒簽字”為由堅稱合同應無效。
臨海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物權登記公示原則,王某作為善意第三人完全有理由相信張某對該房屋具有完全處分權,雙方當事人已按合同約定實際履行了支付購房款、房屋實際交付使用及辦理了土地使用權證的義務,王某與張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屬有效合同。
承辦此案的法官表示,近年來,類似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較多。由于政策及其它原因,多年前買下的房屋未能過戶,隨著房價的上漲,出售一方心生悔意,不少人以夫妻一方不知情為由要求確定合同無效。但根據我國《物權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及《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一條之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王某在簽訂合同之后入住該房屋已有十多年時間,在此期間,李某均未提出任何異議,僅僅在王某提出起訴之后稱并不知情,房屋系重大財產,在處置該財產時,一般情況下夫妻雙方均會協商之后慎重處理,這一情形明顯不符合常理。
最終,法院認定王先生與張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判決李某及其三子女在判決發生效力的十五日內協助買家王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