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中林和李娟是夫妻。3年前,唐中林在外地出差,突發疾病死亡,沒留下遺囑。唐中林和前妻曾某另有一女兒唐黎。父親去世后,唐黎向法院起訴,要求繼承父親名下位于某區財富中心的房產。法院審理時,李娟拿出了一份跟丈夫簽的《婚內財產分割協議》,協議約定財富中心的房子歸李娟所有,李娟可以任何方式處置。
一審法院認為,雖然協議約定財富中心房子歸李娟,但直至唐中林去世,該房子仍然登記在唐中林名下,協議并未實際履行,應根據物權登記原則,房子屬于唐中林和李娟夫妻共同財產,一半歸李娟所有,另一半作為唐中林的遺產,由其繼承人均分。李娟不服一審判決,向上級法院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唐中林與李娟簽協議約定財富中心房屋的分割,屬于夫妻內部對財產的約定,不涉及家庭外部關系,只要雙方以書面形式對財產分割作出約定,即發生法律效力,無需過戶登記。據此,上級法院依據物權法、婚姻法、繼承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于2014年8月25日判決,位于某區財富中心房屋歸李娟所有。
案件分析:夫妻之間達成的婚內財產分割協議,是雙方協商一致對家庭財產進行內部分配的結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應當尊重夫妻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按照雙方達成的婚內財產分割協議履行,不應以產權登記作為確認房屋產權的唯一依據。(文中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