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直系親屬房產過戶時,交易價格可以自己決定。換言之,直系親屬房產過戶產生的稅費可以減少。稅務部門工作人員算了一筆賬,鄭州一套92平米左右的房子由父母過戶給子女,如今只需交幾十元,可以少交近9萬的稅。(據《大河報》1月7日報道)
此前,直系親屬之間房產過戶,無論是繼承、買賣還是贈予,都是要繳納一定稅費的。這也間接造成一些房產交易上的“陰陽合同”。如今,鄭州市出臺相關政策,讓直系親屬過戶時,對房子的合同價格自己決定,無疑是一種變相的減免稅收政策,體現了政府減輕民眾負擔的政策善意。而有了“自我定價權”的直系親屬,將100萬元的房產說成1元也不算違規,自然會從中受到不少實惠。
但仔細分析起來,這種利民政策好是好,但其中有可能衍生出一些問題,還是需要防范的。以筆者之見,至少有以下3個方面值得我們警惕。
一是要防價格亂象。房產過戶有一個合同價,雖然這個合同價一般只做稅收依據,但同時也是房產管理部門管理房產的一個依據,甚至是一些統計調查的直接樣本。如果實際價值1000萬元的房子,在房產部門、稅務部門的合同里、檔案中只有1元錢,長此以往,這個合同價必然會出現亂象,也必然使得再次交易、拆遷補償等缺少了相關參照。打個比方說,A從父母手里1元過戶所得一套1000萬元的房產,幾乎沒有交稅,但此后不久,A不再需要這套房產,以 1200萬元的價格賣給B。因為這套房子在房管局的合同價是1元,那么相關稅收的計稅依據就是近1200萬元。僅所得稅一項,A就需要繳納近240萬元,而按照正常交易,A的所得稅計稅依據應該是200萬元,所得稅只有40萬元。
二是要防轉移財產。直系親屬過戶房產幾乎不用交稅,這對“房叔”、“房嬸”、“房姐”、“房妹”們無疑是一個絕對利好的消息。特別是一些房產來源不太光明的官員,完全可以利用這一政策,輕松通過過戶、離婚等手段,將名下房產轉移出去。
三是防假結婚亂象。直系親屬包括配偶,如果C女想買D男的房產,完全可以先和D假結婚,然后利用政策過戶,之后再辦理離婚手續。如此利用婚姻關系而達到避稅目的的事情,此前并沒少發生。這顯然也是值得我們防范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