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先生說,2010年他看中了位于江夏的一套二手房及配套的兩個車庫,并與產權人劉先生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買方拿到房屋鑰匙就交款50萬元,余款5.5萬元在賣方辦完過戶手續后一次性付清,手續所需一切費用均由賣方承擔。同年7月,楊先生如約支付了50萬元房款。
2013年雙方才辦理了土地證過戶手續。此后,楊先生多次催促過戶房產證,劉先生都拒不見面,事情就這樣拖了兩年。今年初,劉先生突然因病去世,他的妻子要求楊先生支付一半的過戶費才肯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楊先生一心想買這套房,又不愿意平白多出10萬元,便撥打武漢晚報新聞熱線求助。
律師認為,一般而言房屋所有權人生前簽訂的賣房合同對于繼承人同樣具有法律效力,繼承人不光繼承了房產還應履行合同里賣方的義務。如果有證據證明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況下處分房產,則另一方繼承房產后可以向法院起訴撤銷賣房合同,但由此產生的違約責任買賣雙方須平攤。假如買方能夠證明簽訂合同時夫妻雙方都在場、明知并同意過戶,那么即便繼承人要求撤銷合同也會被法院駁回,并且不能更改合同的條款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