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我于去年11月5日與李某簽訂私房買賣合同,雙方約定李某以8萬元購買我的房屋。隨后,李某交清了購房款,我們二人于在房款結清當日在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并約定我于好搬出該房屋將其交與李某的時間。不料我的房子在交付期前,因為電線短路把該房燒掉一部分。請問該房屋所有權已經轉移,但是還沒有轉移占有,這個損失應由我承擔嗎?
律師回復:
你將房子賣于李某并辦理了過戶手續,說明房屋的所有權已經轉移給了李某,但由于房子目前仍然并未交付,過戶只能證明權屬的轉移,但你仍占有房屋,風險就尚未轉移給李某。《物權法》第244條規定,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占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因此,房屋被燒掉,損失應當由你承擔。
滬律網小編進行補充: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房屋權屬證明辦理完畢前,房屋如發生毀損、滅失的風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中第11條明確規定:“對房屋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