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是國家公證機構的公證人員依照國家賦予的權力,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某一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法律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和確認的活動。公證具有使法律行為生效的效力和較強的證據效力。
繼承是按法律規定的程序,把被繼承人的遺產轉歸繼承人所有的法律行為。繼承同時又是一種法律制度。
建設部和司法部在1991年8月31日聯合發出了《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其中第二條規定:"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遺囑人死亡后,遺囑受益人須持公證機關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和'遺囑繼承權公書'或'接受遺贈公證書',以及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如處分房產的遺囑未經公證,"在遺囑生效后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受益人可根據遺囑內容協商簽訂遺產分割協議,經公證證明后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公證是一項非訴訟活動,是在無糾紛的情況下辦理的,經公證后,能防止日后發生糾紛和爭議。房地產權屬轉移中,房地產繼承占了一定的比例,繼承牽涉到的法律問題很多,但是各地登記機關因房地產繼承辦理的權屬登記所引起的糾紛卻很少,其原因除了登記機關對因繼承辦理的轉移登記較為重視以外,由于當事人辦理了房地產繼承公證也是一個重要的因素。
因此,繼承的房產應在進行公證后才能進行權屬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