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證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公證不是所有房屋轉讓的必經程序,但是有些房屋所有權轉移必須辦理公證手續。
司法部、建設部聯合發布的《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聯合通知》中規定,
以下幾種事項必須辦理公證:一是繼承房產,應當辦理“繼承權公證書”。二是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在遺囑生效后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受益人可根據遺囑內容協商簽訂遺產分割協議,經公證證明后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三是贈與房產,應當辦理贈與人的“贈與公證書”和受贈人“接受贈與公證書”或雙方共同辦理“贈與合同公證書”。四是有關房產所有權轉移的涉外和涉港澳臺的法律行為,必須辦理公證證明。
除以上列舉需辦理公證的外,其他房屋轉讓許可不必辦理公證即可轉讓,但是房屋轉讓必須有書面協議,按規定持有關證件辦理轉戶手續后,房屋產權才發生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