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建設部聯合發布的《關于房產登房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中規定,以下幾類事項必須辦理公證;
1、 繼承房產,應當辦理〝繼承權公證書〞;
2、 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辦證。處分房產的遺囑未經公證,在遺囑生效后其法淀繼承人或遺囑受益人應根據遺囑內容協商簽定遺產分割協議,經公證證明后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3、 贈與房產,應當辦理贈與人的〝贈與合同公證書〞;
4、 有關房產所有權轉移的涉外和港澳臺的法律事務,必須辦理公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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