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2006年買了一套住房。貸款26萬我支付了首付近15萬(貸款期到2036年)。還款期是30年。因為當時我的年齡已經不允許貨款30年所以我是以我兒子的名譽貸款,購房合同是寫他的名字。事實是我每月支付。(孩子的收入也是無法支付還貸)我的兒子想要明年底結婚,年輕人的婚姻我不能保證他們將攜手到老。我怕他們到時離婚后我將失去我辛辛苦苦積攢買的這房子到時我老了還沒有個安定居住處。我的兒子覺得讓那女孩婚前房產公證或者寫什么協議很傷害人。他怕失去這個女孩。
過戶費用太高我不想去過戶,何況將來我死了房子總是我兒子的。冤枉花這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