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員如何進行房屋公證?公證員要查明所出賣的房屋,產權是否明確,是否包括出賣房基地上的附著物(如樹木等)。公證員要查明出賣的房屋是否為正在出租的房屋。公證員要查明出賣人和收買人對房屋賣行為是否都出于自愿。
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該如何進行房屋公證:
1. 公證員要查明所出賣的房屋,產權是否明確,是否包括出賣房基地上的附著物(如樹木等)。
2.公證員要查明出賣的房屋是否為正在出租的房屋。如果屬于正在出租的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就有優先購買權,應先征求承租人是否購買。
3.公證員要查明出賣的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有房屋或與其他人共有的房屋。如果是共有房屋,除需征得共有人同意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還有優先購買權。
4.公證員要查明如果是有關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等購買私有房屋,是否經過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5.公證員要查明出賣人和收買人對房屋賣行為是否都出于自愿。
6.如果出賣房屋的人只是房屋所有權人的繼承人,應先辦理房產繼承,待取得合法繼承權后,方能出賣房屋。
7.公證員要查明出賣的房屋是否已被作為抵押物或已被查封等情況。
8.公證員要查明出賣的房屋是否屬于城市規劃搬遷、征收的范圍。
9.房價是否符合當地人民政府關于房屋買賣價格的規定以及是否經房產管理部門核價。
公證員經過詳細認真的審查和調查研究后,認為一切情況符合條件和有關規定,即可出具房屋買賣合同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