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書是否等于產權權
李先生購了一套轉手的商品房,他原本想去過戶,但經咨詢,手續費達上萬元,他嫌貴,心想都是房子,辦手續和不辦手續都一樣住,只要今后不發生糾紛就行。李先生聽從了一位朋友的意見,和賣房者去公證處辦了一份買賣合同公證書,而未去房地產管理機關納稅過戶,他認為這一樣保險,難道經司法部門鑒定的司法文書還會有什么不安嗎?
買房辦了合同公證后真的不用再辦理過戶手續了嗎?答案是否定的。
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臺法性,以保護公民身份上、財產上的權利和合法利益,它重在證明“真實、合法”的事實意愿,但不能代表權利價值已合法轉移,也就是說公證書不等于產權證。除此之外,當事人還必須依照國家規定向當地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印契手續,這個手續一般在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過戶時代征。 如果只是將購房合同進行公證,而未辦理產權證件,就很有可能產生許多矛盾和不便之處:
一、容易引起糾紛
當那位賣主日后反悔很容易引起糾紛,因為房地產管理機關產權檔案里的產權人仍是賣主姓名。
二、購房者權益損失
由于購房者沒有獲得有自己名字的產權證,因此,失去了許多房屋方面的權益。如抵押貸款、出租、糾紛證據等。
三、為長期使用帶來隱患
隨著時間的推移,如果購房者不辦過戶,將給后代長期使用帶來隱患。賣主售房買主付款后,買方日后想辦理手續,很大程度上將受到賣主情況制約。
四、隨時可能受到處罰
購房者如想現在省了錢,其實這是違反有關法規的,日后即使是補稅也將受到國家法規的處罰,并隨時可能被判為無效交易。
所以,辦公證是自愿的,辦理權證是強制性的。也就是說要取得合法的產權,必須辦理權證,而不必非要辦理公證。交了公證費,仍然要接受過戶審查;交納過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