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是指拍賣人以公開競爭的方法把財物賣給出價最高者的一種法律行為。它是商品買賣活動的一種特殊的表現形式。拍賣公證是指公證機關依法證明拍賣活動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通過辦理拍賣公證,既可維護拍賣場所秩序,消除人們的懷疑心理,、保證整個拍賣活動依法順利進行;又能防止虛假行為的發生、維護競買人的合法權益。公證員通過審查拍賣合同等材料;還可起到完善合同條款分清責任,預防糾紛,減少訴訟的作用。
申請拍賣公證,拍賣人應在拍賣的準備階段向住所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一)身份證件。拍賣人是公民個人的,應提交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工作證等。拍賣人是企業的,應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包括姓名和職務等)和營業執照。,拍賣人是社會團體的,應提交社團登記證。拍賣成交后,購買方也應提供身份證明。以上當事人如果委托別人代理的,代理人要出具本人身份證件和授權委托書。(二)企業單位等拍賣其資產的,要提供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如拍賣全民所有制小型企業的資產,要提供同級政府的批準文件;拍賣集體資產,要提供上級主管部門及職工代表大會的批準同意書。(三)拍賣財物的所有權證件。如房產證、國家資產證明、自有資金證明等。(四)拍賣方案說明書,內容包括:拍賣活動的時間、地點、參加人員、拍賣方式、拍賣公告的內容等。(五)拍賣成交后,還應提供拍賣會議紀要和買賣雙方簽訂的拍賣合同書等。(六)公證員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公證處受理此類公證后,承辦的公證員應注意查明:(一)所拍賣的財物是屬個人自有財物或是共有財物;(二)拍賣財物的所有權人是否有未清償的債務;(三)競買人的經濟能力狀況如何;(四)所拍賣的財物是否與公告上的內容相一致等。
由于拍賣是一種比較特殊的買賣方式,所以公證員對拍賣的全過程,包括拍賣準備階段和實施階段,都要參與進行,以確保整個活動真實、合法。最后,公證員還要在拍賣活動終了時,宣讀公證詞,宣告拍賣活動是真實的、合法的;且整個拍賣行為是有效的,并在七日內出具公證書。但宣讀公證詞時間為公證書生效時間。
拍賣成交后,買賣雙方一般都要簽訂買賣合同,尤其是拍賣企業資產,更應以書面形式進行,以便于日后辦理拍賣物所有權轉移的有關手續。買賣合同的內容包括:拍賣方和竟買方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職業等(如果是有關單位,應寫明單位全稱、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等);拍賣物的坐落地點、名稱、產權屬誰及數量、規格、質量等;拍賣物最后所定價金;交付的時間;競買方的付款辦法;違約責任;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簽訂日期;等等。買賣合同應在公證員指導下撰寫。合同簽訂后應經公證處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