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一年六月宋援朝來到河南省焦作市眾信公證處咨詢,其出資以其父親宋紅軍的名義購買的其父親單位的房產,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其父親宋紅軍名下,其欲將該房產變更登記在其個人名下,問該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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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員了解后得知:宋紅軍已去世;宋紅軍和余佳妹是原配夫妻,該夫妻二人共有子女五人,分別是宋大朵、宋二朵、宋三朵、宋四朵和宋援朝,別無其他子女;宋紅軍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沒有靠宋紅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沒有他人對宋紅軍盡主要贍養義務;該房產沒有抵押等權利約束。
焦作市眾信公證處的公證員告知宋援朝:如通過公證將該房產變更登記在其名下,應提供宋紅軍的死亡證明,宋紅軍及其配偶、子女的親屬關系證明等材料;然后宋紅軍配偶及其子女對該遺產做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宋紅軍配偶余佳妹將其享有的該房產權利轉讓或者贈與宋援朝;最后宋援朝去房管部門辦理該房產的變更登記手續。
宋援朝不解:我出資購買的房產,跟我的母親和兄弟姐妹有什么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上述房產中屬于宋紅軍的個人份額為其遺產,被繼承人宋紅軍的遺產應由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共同繼承。
房產一直是人們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生活資料,如何正確地處分房產就顯得尤為重要。現就城鎮房產法定繼承之外的房產處分相關法律知識及幾點誤區做如下說明。
一、轉讓
(一)合法的房產轉讓
房產的轉讓是指房產的產權人將房產的所有權有償地轉移給他人,也就是人們通常說的“出售”。房產的轉讓首先要確定房產所有權的歸屬,房產一般歸個人所有,夫妻共同所有,其他組織所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包括房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故房產的所有權以登記為準。房產轉讓的過程中,應房產的所有權人(賣房人)和受讓人(買房人)簽訂合法有效的《房屋買賣合同》,然后買賣雙方依照合同履行各自的義務,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交付房款和房產過戶的義務的約定。
(二)房產轉讓中的誤區
1.認為沒有房產證也可以轉讓房產。有的轉讓人雖在該房中居住多年,原購房款也已經交清,但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在這種情況下就轉讓房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經成立但是不完全具備法律所要求的效力要件,因此其效力是否發生還有待進一步確定的合同。這樣的《房屋買賣合同》就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轉讓人取得了房屋所有權證后該合同才會有效。
2.認為房產登記一個人名下,該個人就可以轉讓房產。許多房產只登記在一個人名下,但實際屬于夫妻共有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故房產登記在個人名下但實際屬于夫妻共有財產的,應該夫妻雙方共同處分,也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的轉讓方應該是夫妻雙方。
3.《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房款付清,但因為暫不想過戶,認為讓轉讓方去公證處申請辦理一份委托買房的《委托書》買賣雙方就萬事大吉了。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委托書是公民、法人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文書。《委托書》中如受托人的權限過寬,如受托人可以隨意出售,這樣就可能損害轉讓方利益;如受托人不去辦理過戶,而轉讓方又去了外地,這就加大了過戶的成本。
二、抵押
(一)合法有效的房產抵押
房產所有權人可以為保證債務的履行為自己的房產(沒有權利限制)設定抵押權。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一百八十八條規定,抵押人以不動產作為抵押的,抵押權自辦理登記時生效。房產抵押雙方簽訂《房產抵押合同》后到房管部門辦理房產抵押登記后該抵押權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