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錦繡苑社區的劉大爺名下有套70平方米的住房,2012年初,老人將此房屋贈與自己沒有血緣關系的小武,并在公證處進行了公正,該房屋產權人已經變成小武。現如今,劉大爺想要拿回自己贈與小武的房屋,但卻被告知贈與已經生效,房屋不能要回。對此,劉大爺很是不解。
高原律師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所以,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或事先約定,劉大爺不能要回贈與小武的房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了幾種可以撤銷贈與的情形:(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義務。另外,根據,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高律師表示,如果出現上述情況,老人可以撤銷贈與,但需要劉大爺親自撤銷,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需要注意的一點是,撤銷贈與或不必履行贈與義務的認定,都由人民法院認定。”高律師提醒,贈與行為一旦成立,是很難撤銷的,所以在采取贈與行為時一定要三思而后行,以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