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王某想將自己名下的一套房產出售,李某有購買此房的意愿。為了避稅,李某暫時不想將房子更名,又怕王某反悔,于是二人來到公證處向公證員說明情況,并要求為他們辦理房產買賣合同公證。
哈爾濱市北方公證處公證員葛琳就上述情況進一步詢問了雙方當事人,了解到將要出售的房產系王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購買的,房產僅登記在王某一人名下,雙方也未向公證員提供房產買賣合同。對于合同的基本內容,根據合同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也可以在公平自愿的基礎上,自行約定合同的內容。
商品房買賣合同公證就是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房屋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或預售合同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公證員特別提示購買房產的當事人:1.充分了解房屋產權狀況,是否存在共有人,比如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是否征得配偶的同意;2.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處分的情況;3.房產是否出租,如果出租,那么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售房產時享有優先購買權;4.應盡快辦理更名過戶手續,因為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法登記,才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