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義
房產典當也可以稱做房產抵押貸款。是典當公司針對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客戶推出的個人融資業務。房產典當的范圍一般包括個人、企業名下的已經取得房產證的住宅、經濟適用房、成本價住宅(含央產房)、危改回遷房、商品房、別墅、寫字間、商鋪和經營性用房、廠房、土地等。
房產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已購商品住房抵押,貸款銀行為借款人提供一攬子資金服務,滿足其購買住房、車位、大額耐用消費品、汽車和住房裝修等多種需求的人民幣貸款。
二、房屋典當與房屋抵押的區別
(1)主體不同
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房屋典當中出典人必須是房屋所有權人。
(2)目的不同
設立房屋抵押,主要是以房屋作抵押物來保證債務的履行;設立房屋典當,對出典人來說是為了取得典金,對承典人來說是為了取得典當房屋的使用權和收益權。
(3)性質不同
典權是獨立權利,是用益物權。抵押權屬擔保物權,以主債權的存在為前提;房屋抵押中,抵押房屋不移轉占有,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和收益,房屋典當時,要將出典房屋轉移給承典人占有、使用和收益。
(4)風險承擔不同
出典房屋因不可抗力滅失的,其風險責任由典權人和出典人分擔,典當關系歸于消滅;抵押房屋因不可抗力滅失的,抵押關系消滅,但債務人仍應負清償債務或重新提供擔保的責任。
(5)法律后果不同
房屋典當法律關系中,雙方可約定典期屆滿逾期不贖的視為絕賣,承典人取得典當房屋的所有權;如未約逾期不贖作絕賣且在典契中未注明“絕賣”字樣的,有典期的逾期10年,無典期的經過30年未回贖的,則視為絕賣;設定房屋抵押關系后,如果債務人到期不清償債務,房屋抵押權人只能以拍賣抵押房屋的價款優先受償,不能約定債務人到期不償還債務,抵押房屋歸抵押權人所有,即使約定也應認定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