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的朋友96年與前妻共同買了一處房子,前妻為所有人,我的朋友為共有人。97年雙方協商離婚,因為當時對方的母親暫住該房雙方未做處理。98年,對方私自變更登記,刪除了我朋友的共有人資格。2002年要求分割該房時才知道,我的朋友于6月份在行政庭起訴,要求撤銷對方98年的房產證并發給共有證。但房管局答辯時拿出了一個決定,說在2002年4月就已經注銷了98年的房產證,法院動員我的朋友撤訴,我的朋友不愿撤。請問法院最后可能做出什么樣的判決,我的朋友能最終解決發共有證的問題嗎?
【解答】
1)你家房產的所有人為你朋友和他的前妻二人共有;
2)房管部門未經共有人同意就擅自應某一共有人要求而變更了所有人,該行為違反了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的規定。
3)你的朋友可以撤訴,即房產部門又確認了該房屬于你朋友和他前妻的共有財產。如果不愿撤訴,法院應當判決房產部門九八年的變更登記違法。
4)《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六條:“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人,須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經審查核實后,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轉移或房屋現狀變更時,須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辦理所有權轉移或房屋現狀變更登記手續。
數人共有的城市私有房屋,房屋所有人應當領取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房屋所有權證。”
第七條:“辦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權登記或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時,須按下列要求提交證件:
(一) 新建、翻建和擴建的房屋,須提交房屋所在地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建設許可證和建筑圖紙;
(二) 購買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合同和契證;
(三) 受贈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贈與書和契證;
(四) 交換的房屋,須提交雙方的房屋所有權證、雙方簽訂的協議書和契證;
(五) 繼承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遺產繼承證件和契證;
(六) 分家析產、分割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分家析產單或分割單和契證;
(七) 獲準拆除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批準拆除證件。
證件不全或房屋所有權不清楚的,暫緩登記,待條件成熟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