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是重要的生活資料、生產資料。房產買賣是一種特殊的商品交易行為。為了加強管理規范這一特殊商品的交易行為,防止房產流通中可能出現的各種糾紛,我國頒布了《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根據該《條例》城市私有房屋的買賣必須辦理房產登記過戶手續。但是我國農村長期以來沒有房屋所有權登記的習慣,因此一律將所有權登記作為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失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民他字第8號復函中規定:農村房屋買賣應具備書面契約、中人證明等要件,要求辦理過戶手續的地方還應依法辦理該項手續。此項規定肯定了農村房屋買賣原則上不以所有權登記未生效要件,只要求辦理登記手續時才以所有權登記為生效要件。我國《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因此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是否生效的衡量標準,還是要按照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看其是否違反國家法律政策、是否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否協商一致、是否符合合同生效要件,從多個方面進行綜合判斷。從你反映的情況看,合同是你們協商一致簽訂的,你交了錢他交了房,合同已實際履行,因此應認定合同有效。村委會又將此房出賣的行為是一種違約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同時你也應盡快到相關部門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取得該房產權證書,以免類似糾紛的再度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