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只登記在一人名下 買方屬于善意第三人嗎
陳先生與李小姐婚后共同出資購買了浦東的一處房屋,在產權證上登記為陳先生一人的名字。陳先生通過中介和買方朱小姐簽訂上述房屋的買賣合同。因為房價上漲,陳先生反悔,以出售房屋時未征得其妻子同意為由要求取消合同。
依據現行法律,如果出售的房屋是共有財產,賣方在出賣時需經全體共有人協商一致同意;否則,就可能導致買賣合同無效。司法實踐中,常有共有人以出售房屋時沒有征得己方同意或者追認為借口,要求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當房屋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時,買方在買房時很難判斷其所購房屋是一人所有還是共同共有。根據 《物權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因此,只要房屋登記在一人名下的,該公示就具有公信力,買方就有理由相信其是房屋的唯一的產權人,買賣合同應當有效。
在審判實踐中,法院處理此類案件往往會區別不同的情形分別處理:一是房屋出售時,權利登記僅為賣方一人的,基于不動產的公示、公信原則,買方有理由相信賣方系房屋的完全權利人,其與賣方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應認定為有效;但如有證據證明買方存有過錯,與賣方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陳先生的主張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