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查驗申請登記材料,并根據不同登記申請就申請登記事項是否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申請登記房屋是否為共有房屋、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請登記材料中需進一步明確的其他有關事項詢問申請人。詢問結果應當經申請人簽字確認,并歸檔保留。房屋登記機構認為申請登記房屋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
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因房屋滅失導致的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等情況時,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實地查看時,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房屋登記機構的審核時限的要求,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于法定時限內,作出登記或不予登記的決定: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為30個工作日;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為60個工作日;抵押權、地役權登記為10個工作日;預告登記、更正登記為10個工作日;異議登記為1個工作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登記時限的,經房屋登記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原時限的一倍。公告時間不計入審核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