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是不能登記的,現在對農村集體土地的房屋登記有無特殊規定? 新《辦法》統一了城鄉房屋登記制度,該《辦法》第一次將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納入了房屋登記的范圍。7月1日后,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房屋登記辦法的規定申請房屋登記,農村村民住房不得轉讓給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員。也就是說,只有申請人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才能進行房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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