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于女士:我父親、我哥哥和我是一個單位的,父親有一套單位分的房,只有使用權,父親去世后,我和哥哥在單位房產處商量進行房改,一人出一半錢。由于手續麻煩,就房改到哥哥一人名下了,簽訂的協議也在單位備了案。我們兩家一直住在這棟房屋內,但現在哥哥不承認房屋有我一半了,還趕我走,我該怎么辦?
律師解答:邱剛律師認為,于女士有居住使用該房屋的權利,于女士的哥哥沒有權利要求于女士搬走。但是,由于當初房改時只登記了于女士哥哥一個人的名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物權公示制度,房屋所有權確實是于先生一個人的,目前這種情況于女士該提供證據證明當初其與哥哥的約定,主張對房屋享有一半所有權,要求登記為房屋共有人或是分割房屋產權證。
邱剛律師提醒購房者,對于共同購買房屋的,一定要登記為房屋共有人,否則一旦產生糾紛,需要浪費很大的人力、財力、物力去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