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產權登記的約定
產權登記的約定范圍和約定期限都有哪些規定,應該如何處理產權登記的約定。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產權登記的約定時限
{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天你,將辦理權屬(包括三證)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2項處理.出賣人支付已付房價的0.5%的違約金.}
首先理解什么是規定期限:規定期限是指買受人依法進行權屬登記和取得產權憑證時間。這個期限《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十二條:“預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承購人應當持有關憑證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已作了明確規定.
第二: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申請初始登記和轉移登記的:凡權屬清楚,產權來源資料齊全的,登記機關受理登記后的30日內核準登記并頒發房屋權屬證書”,即出賣人申請初始登記行政審批一個月內完成,買受人申請權屬轉移登記一個月內也可以完成.注意這里申請初始登記和轉移登記的和,并不是或.因此和60天是對上號的.
第三:建設部《簡化房地產交易與房屋權屬登記程序的指導意見》附件一《辦理房地產交易與房屋權屬登記辦事期限及必收要件一》初始登記辦事期限規定是5個工作日,《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亦是商品房交付之日起90日之內出賣人要將辦理權屬登記必備材料交給買受人,此期間當已包含了前置條件——即出賣人初始登記成立,隨附通知,結清房款,開具有關證明資料等義務履行完畢,為此,隨附通知時間,從上列規范可知,其是買受人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90天的辦證期限之內履行,因為,出賣人初始登記報件時間是商品房交付之日起60天,而行政審批初始登記辦證期限規定為5個工作日,那兩項相加法定時間不超65天,也就是說,隨附通知最遲應當在買受人辦證規定期限屆滿之前,是不言而喻的,并且在時間上比較其也完全具有可操作性。否則,在初始登記和轉讓登記之間相差25天的技術設置便失去必要性。
第四:需要澄清的一個情況,就是出賣人初始登記的資料報備并不必然等于初始登記成立,如出賣人因維修基金遲繳或綠化面積與設計規劃不符或擅自更改建設圖紙設計進行建設等,致未能在5個工作日取得登記,理解示范文本第十五條關于“產權登記”約定為出賣人向登記中心報備材料之日就是完成辦證環節中所有責任之日,顯然是片面的,因為,這個界定點,既不是初始產權登記完成之日也不是告知買受人辦證之日,僅是初始產權登記報備日,如果出賣人申報未獲審核通過是因其建設中違規、違法行為而被拖延,但只要在規定期限之內進行報備,那就與出賣人責任無關?再者,如果出賣人與買受人之間出現合同爭議面積等問題,那又叫買受人如何辦證?這能得出買受人要自擔出賣人初始登記中房地產部門收件受理單開具之后的所有責任?所以,將資料報備等同于初始登記成功,等同于出賣人在辦證環節中責任界定點,顯然是減輕、規避出賣人在權屬轉讓之中責任的表現。
總而言之,評價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產權登記條款和合理推定有關爭議問題結論,應從出賣人初始登記行為均在買受人辦證規定期限之前著眼,并且,當以滿足買受人在規定期限內實現辦證目的為標準。因為,“產權登記”條款設立的旨意,就是為保證買受人能夠依法在規定期限之內取得產權登記。
產權登記的辦證約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不能辦理房地產權證或者不能按期辦理房地產權證既有開發商的原因,也有購房人的原因。對開發商而言,如下主要原因都不能辦理房屋產權證:1、項目未經立項批準的;2、項目未取得規劃審批的;3、房屋沒有銷售許可證又無大產證的;4、房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5、土地或房屋未解除抵押的;6、開發商未交納相關稅費、土地出讓金等。對購房人而言,不能辦理房屋產權證的主要原因如下:1、購房者沒有交納相關的稅費;2、沒有提供房屋登記發證機關所要求的相關資料及身份證明;3、委托他人辦理房產證但沒有出具授權委托書的。
{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天你,將辦理權屬(包括三證)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2項處理.出賣人支付已付房價的0.5%的違約金.}
首先理解什么是規定期限:規定期限是指買受人依法進行權屬登記和取得產權憑證時間。這個期限《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十二條:“預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承購人應當持有關憑證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已作了明確規定.
第二: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申請初始登記和轉移登記的:凡權屬清楚,產權來源資料齊全的,登記機關受理登記后的30日內核準登記并頒發房屋權屬證書”,即出賣人申請初始登記行政審批一個月內完成,買受人申請權屬轉移登記一個月內也可以完成.注意這里申請初始登記和轉移登記的和,并不是或.因此和60天是對上號的.
第三:建設部《簡化房地產交易與房屋權屬登記程序的指導意見》附件一《辦理房地產交易與房屋權屬登記辦事期限及必收要件一》初始登記辦事期限規定是5個工作日,《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亦是商品房交付之日起90日之內出賣人要將辦理權屬登記必備材料交給買受人,此期間當已包含了前置條件——即出賣人初始登記成立,隨附通知,結清房款,開具有關證明資料等義務履行完畢,為此,隨附通知時間,從上列規范可知,其是買受人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90天的辦證期限之內履行,因為,出賣人初始登記報件時間是商品房交付之日起60天,而行政審批初始登記辦證期限規定為5個工作日,那兩項相加法定時間不超65天,也就是說,隨附通知最遲應當在買受人辦證規定期限屆滿之前,是不言而喻的,并且在時間上比較其也完全具有可操作性。否則,在初始登記和轉讓登記之間相差25天的技術設置便失去必要性。